司法冤大頭【鄭性澤案】之二:下一個江國慶?

口述 / 邱顯智 . 整理 / 黃淑娟 王顥翰
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就讀嘉義中學時的公民老師林瑞祥曾講過一句話,「法官應該把被告當作自己的小孩,就不會搞出這樣子的事情(冤案)。」

我們看到江國慶的媽媽哭成這樣,罪應該有應得,但是如果他沒有做的話,應該把他放出來,不應該把他錯殺掉,所以我今天的標題是:「別讓鄭性澤成為下一個江國慶」。

蔡崇隆導演之前拍攝「島國殺人記事」就是蘇建和案,張娟芬也寫了一本書「無彩青春」是蘇案十四年,蘇建和案就是因為比如說像蔡崇隆導演、張娟芬還有很多在台北市濟南東路的濟南教會前面的志工媽媽,鄭性澤案的主辦律師就是羅秉成律師,同時也是蘇建和案的辯護律師,我跟他去蘇建和案開庭的時候,後面坐的都是媽媽,關心這些事的媽媽,讓人非常感動。假設大家持續性地關注這個議題的話,比如說參與呼籲停止執行鄭性澤,一點一滴的累積,團結就會有力,就能促成台灣的司法改革,讓鄭性澤可以早日回家。

扣錯的鈕扣

羅律師所領導的工作團隊,包括廢死的娟芬、司改會的逸民等,找出了許多在法律程序上的問題。第一個是刑求的自白,如娟芬剛剛所講,而羅律師也說過「一個冤案的形成就像穿衣服的時候,鈕釦扣錯一樣,開始第一顆釦錯了,接下來扣下去全部都是錯的。」

第一個扣錯的就是民國91年1月5日晚上發生槍戰之後,因為警員中彈、歹徒也死了,剩下這些大約五、六個人就被帶去警局,帶去警局後,為什麼警察要刑求鄭性澤及其他人?其他證人也每個都打,包括女生也一樣照。一開始的時候羅武雄就被警察擊斃了,因為警察的槍是有紅外線,總共警察在裡面打了十七槍,歹徒開三槍,又喝醉酒,在這情況下開槍一定另有其人,於是警察就鎖定同時身上也有帶改造手槍的鄭性澤。從95年1月5日那個槍案發生之後,因為鄭性澤身上也有中槍,就被帶去署立豐原醫院,短暫包紮後再帶回豐原分局,一直打、打到辣椒水、電擊下體之類的,這些法院也承認了。一直打,打到隔天早上八點,他簽了自白書,說他有開槍。

被告自白弄好之後帶去署立豐原醫院再治療、處理傷口,相隔了一小時後檢察官來訊問,當時打他的豐原警察還在他旁邊,所以他也不敢跟檢察官說他真的沒有開槍,所以檢察官就問他說那你承認了嘛,也自白了。鄭說是,不過是用兩隻改造手槍開槍的,「請檢察官查驗那兩隻槍」,鄭最後這樣說。因為他知道那兩隻槍是沒有開過的,所以檢察官若檢驗的話就知道他確實沒有開槍。

自白的認定

當然檢察官聽不出他的弦外之音,這問題就變成法院也承認鄭性澤被打、也承認警詢筆錄沒有證據能力。但是法院認為檢察官沒有打你,且檢察官是女生,為什麼你要承認?但問題是打他的人也是一起跟他到署立豐原醫院,他當然不敢講。

到了下午鄭性澤就翻案了,當天馬上翻案說我真的沒有開槍,檢察官你要相信我。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從台中地院的一審、二審、三審最高法院、更審回來、更二審等統統都是以檢察官前面的自白說他有開槍,歷審都以他在署立豐原醫院實在檢察官前面的自白把他定罪了。

到下午4點37分他跟檢察官說他沒有開槍,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共24小時,所以到下午8點台中地院必須要開羈押庭來決定要不要繼續羈押他。進去後他告訴法官我真的被打得很慘,辣椒水、電擊下體什麼都來、熊貓眼之類的,法官說熊貓眼在哪裡?我給你個鏡子。叫法警當庭給他鏡子,鄭性澤自己照鏡子。就在沒有調查情況下就續押了。

其他證人也被打,包括羅武雄女友蕭汝汶還有一個張邦龍,被打的原因都是警察要他們指證說鄭性澤也有開槍。另一個司改會執行秘書蕭逸民先生最近有去訪問另外一個證人,他們都認為說馬上被警察毒打一頓之後,最經典就是蕭汝汶表示警察說「我分析給你聽,羅武雄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被打死了,所以最有可能開槍的就是鄭性澤。」因為警察一直打她的頭,蕭汝汶到最後就說「好啦,這樣可能是鄭性澤開槍。」開庭時法官問她為什麼要說是鄭性澤開槍?蕭汝汶說「我真的沒看見,是羅武雄有開槍,但鄭性澤我沒看見。」法官問那為什麼這樣講?她說「警察有分析給我聽。」所有證詞幾乎都沒辦法當作判決基礎,因為被打了,但判決書上都採用。

沒有鑑定的槍案判決

若你是證人,就要用證人傳他;鑑定人就用鑑定人傳他,羅秉成律師發現有時候法醫用證人傳,有時後用鑑定人傳,甚至本案從來沒有一個鑑定報告。這一點我們把他作為非常上訴的理由。其實,就我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講,這根本就應該提起非常上訴,而且把撤銷原來判決。但是非常上訴駁回的理由只有兩頁而已,他兩頁雖是中文字,但都看不懂,不知道在寫什麼,理由繞一繞,就是不想讓你非常上訴,你也沒辦法。

鄭案有很多證據沒有查清楚的地方,比如說制式克拉克手槍若是一把無擊錘、三連發的手槍,是否可以確定這個人就是被三連發打中的,本案完全沒有對兇槍去做鑑定,光是這點就可發回了。

茶几這個地方有一攤血,從桌上血跡可知,台灣的起訴書或判決書是錯誤的,因為茶几上這麼大片血跡,中槍的地方是(太陽穴)再二、三槍趴在地上打,而茶几上必是從第一槍的孔流出來的,但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孔非常小,打下去之後,馬上就倒地了,所以這攤血跡是歷審法官都沒有去注意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點。如果看解剖屍體時可看到肚子裡面的血液完全都流光了,若有專業鑑定的話,即可知打中後彎腰趴在桌上,血液流在桌上,再倒在地下,所以基本上,原審認為中第一槍再二、三槍這樣來,完全是一個不合邏輯、也是一個錯誤的推論。

原審判決其實非常粗糙,雖編出一個故事,但以經驗法則跟事實都不符合,所以理論上推測第一槍打到,三連發再打這樣子。

在鑑定方面,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律師,沒有能力做專業鑑定,我們沒有受過血液訓練、槍枝訓練,所以律師申請要囑託鑑定,但是法院覺得KTV案發現場沒有被破壞,所以沒有必要。問題是本案的槍、傷口及血液各方面都沒有受到鑑定,法官這樣審判,這點也完全阻礙了真相的發現。若能囑託專業鑑定或專業機構,不管是臺大法醫研究所或者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做一個專業鑑定的話,基本上就比較能釐清到底事情真相如何。

挽回錯誤的機會

量刑部份,若你認為鄭性澤在檢察官面前有自白的話,自白事實上可以減刑,亦即不至於死,比如考量犯後態度如何,但本案卻直接判被告死刑。

最後,基本上一個判決要作到百分百沒有問題,但因為人總是會犯錯,所以應該給大家一個補救的機會,是否有問題的案件可以再審。在我國,再審的門檻無敵高,比如說依照司法院的統計,一年差不多只有五件到十件,不到十件;那在德國的話,一年的量是兩千件。即便你認為有可能是他殺的,有可能不是他殺的,你也應該開啟門檻,能夠讓他再審,更何況我國有死刑,人死了沒辦法活回來,基本上就是為避免鄭性澤成為下一個江國慶,讓他的媽媽不會在暗夜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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