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2 鄭性澤記者會新聞資料

十個哭泣的母親節

死刑犯鄭性澤尋求再審的機會 記者會
2012/5/12 新聞資料

說明
鄭性澤,2002年和友人去唱KTV,沒想到捲入了一起槍擊案,死者是警察。鄭性澤被當作嫌疑犯,熬不過刑求,他就自白了。2006年,他被判死刑定讞,目前隨時有被執行死刑的危險。
鄭性澤案總共只開了21次庭就定讞了。殺警的兇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這個案子也沒有專業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鑑識報告、彈道比對或傷創分析。判決有罪的主要證據是刑求鄭性澤而得的自白及其它證人前後矛盾的證詞。
自從2010年以來,鄭性澤案已經提起兩次再審與兩次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第二次的再審抗告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現在再審聲請又回到高等法院審理中
支持鄭性澤有罪的證據非常薄弱,若依然無法得到再審的機會,司法制度究竟出了甚麼錯?
鄭性澤的母親與家人、辯護律師及救援團體於母親節前夕召開記者會:期盼司法再給鄭性澤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也期待司法給自己一個不要犯錯機會。
從2002年到現在,鄭媽媽已經渡過了10個哭泣的母親節,期待下一個母親節,她不再獨自哭泣。

時間2012512日(六)下午兩點|地點台北市信義路2段88號6樓會議室
流程
時間
內容
主持人/講者
14:00~14:05
主持人開場及介紹貴賓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14:05~14:15
簡介鄭性澤案始末
張娟芬(作家,廢死聯盟執行委員)
14:15~14:25
說明鄭性澤案目前的法律行動及鄭案的司法瑕疵
秉成(辯護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發起人)
14:25~14:30
播放影片、展示現場模型

14:30~14:40
鄭媽媽的母親節呼籲
鄭性澤的母親與弟弟
14:40~
Q&A


本資料目錄:

2.   鄭性澤案再審補充理由狀摘要
3.   案發現場座位圖
4.   案發現場重要人物簡述
5.   記者會補充資料
6.   更多資料,請上網下載:
(內有簡介PPT、照片檔、新聞資料電子檔、記者會補充資料之附件電子檔,本網址5/13中午12:00後失效



2. 鄭性則再審補充理由狀摘要

再審補充理由(一)狀:
鄭性澤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與警詢刑求自白筆錄時間密接,且聲請人始終於同批員警實力支配之下,應有刑求自白繼續效力之適用,應認檢訊筆錄不具證據能力。再者,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之犯罪事實,與聲請人之自白內容有諸多不符之處,更難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檢驗。

再審補充理由(二)狀:
承辦檢察官履勘現場錄影帶顯示聲請人座位前方往羅武雄座位方向地面,並無任何噴濺或拖曳性血跡,足資證明聲請人未行走至羅武雄處對被害人蘇憲丕開第二槍、第三槍後並返回座位。又,履勘錄影帶畫面上可證命案現場之桌上有大量血跡,足資認定聲請人所在座位之位置,無論是射擊角度或槍擊之物理作用,均非聲請人在其位置處開第一槍擊中員警蘇憲丕。

再審補充理由(三)狀:
天花板上的子彈經鑑定,可分析出該子彈為改造子彈。此一新證據,足以證明死者羅武雄在槍戰發生前曾持「制式手槍」裝填「改造子彈」射擊天花板,接著再將不用的改造子彈回填至改造之黑色克拉克手槍彈匣後,交還予聲請人。

再審補充理由(四)狀:
魏世政歷審皆以證人出庭具結作證,惟渠並非案發當時在場之人,對案情始末並未親身經歷(不知悉以往事實),本非證人,更非具有證人與鑑定人之雙重角色之鑑定證人,原確定判決遽認魏世政為「鑑定証人」,對其意見證言採為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8之3、第160條規定。
再審補充理由(五)狀: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之病歷及護理記錄足以證明聲請人鄭性澤於中彈後無法行走,原確定判決「兩階段殺人說」、「移動殺人說」與客觀事實不符。又由聲請人槍傷患部之情況可知,可證明聲請人案發時縱勉力行走,必會留下拖曳性血跡。再者,其凌晨入院時並無眼部受傷之記錄,但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時之身體健康檢查,卻增加「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及左大腿外側瘀傷」等傷勢,可證明聲請人於警詢時確有受員警刑求。

再審補充理由(六)狀:
美國權威科學資料對於人在心臟受到槍擊後係瞬間死亡此一說法在科學專業上予以否定,相關資料顯示,即使心臟瞬間被摧毀,大腦中仍有足夠的氧氣,在10至15秒內支持全面和完整之出於己意的生理活動,這說明了人體即使心臟受創,仍有可能扣板機,羅武雄極有可能槍殺蘇憲丕,原確定判決所據之「羅武雄於受槍擊後即當場死亡,不可能再開槍殺人。」此一前提基礎事實委有違誤。

*辯護人並於各狀中請求再審聲請法院開庭,並為有利於聲請人證據之調查。


3. 鄭性澤案現場座位簡表

4. 鄭性澤案現場重要人物簡述

鄭性澤:
羅武雄的朋友,槍擊中左腿中槍,有開放性骨折。警詢時因遭刑求而自白曾朝員警蘇憲丕開槍。嗣後於檢訊及審理時均否認曾開槍。確定判決認羅武雄於KTV曾將制式手槍交與鄭性澤,案發時鄭性澤趁員警蘇憲丕不備,於自己座位開一槍後,再繞行至羅武雄座位處朝其開二槍。

羅武雄:
案發當晚於KTV包廂內分別朝天花板及酒瓶開槍,店家因此報警。案發後死亡。確定判決認定其於警方衝入包廂後第一時間即中槍,無反擊能力,不可能槍殺員警蘇憲丕。

蕭汝汶:
證人,羅武雄女友,於審理時表示係因為遭警刑求才在警詢時稱看見鄭性澤開槍。

張邦龍:
證人,案發當日因羅武雄打電話邀約而至KTV,案發後因遭警刑求,稱曾看見鄭性澤開槍。於檢訊及審判中翻供。


梁漢璋:
證人,案發當日因羅武雄打電話邀約而至KTV,於槍擊中腿部中槍,案發後送醫途中亦曾遭警毆打。審判中均證稱槍擊過程中感覺鄭性澤一直靠著他,都沒有起身動作。


5. 其他補充資料(附件請見光碟中的「記者會補充資料之附件電子檔」)

一、 鄭案說帖。(附件一,說帖電子檔)

二、 相關當事人的後續:檢方的幾位關鍵證人,參與槍戰的警員高豫輝舉槍自盡,整理現場的警員蔡華癸因為恐嚇取財被起訴,鑑識組長魏世政涉入另一冤案(柯嘉文案),是否鑑定失誤冤枉無辜,尚在調中。(附件二:剪報數則)

三、 被害人家屬:因公殉職的警員蘇憲丕家屬是否得到撫卹?過程有沒有被刁難?警政署是否展現負責態度?犯保協會的SOP為何?他們提供什麼支援給被害人家屬(普遍情形如何?這個個案如何?)?犯保協會與警政署應提供而未提供的協助是什麼?

四、 警員殉職悲劇的制度檢討:三名警員獲報時已經知道歹徒有槍,防彈裝備亦已運到。歹徒在KTV包廂內,KTV人員均已離開包廂,現場如甕中捉鱉,實無急迫性。未殉職的兩位警察都指出,他們勸蘇憲丕等待防彈裝備從一樓搬到二樓,但蘇憲丕未聽勸阻即以身涉險。這個悲劇原本是可以避免的。警政署對於刑事警察的職業安全訓練為何?SOP為何?萬一不幸受傷或殉職,如何補償撫卹?除金錢以外,是否提供專業心理諮商?本案處理員警之一高豫輝,幾年後舉槍自盡,有人指出當年槍戰痛失同袍,是他自盡的原因之一。心理學界早已提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警察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像槍戰、目睹同袍之死這樣的重大事件,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引發一連串情緒風暴;警政署對於槍戰參與者的SOP是什麼?警政署應提供而未提供的協助是什麼?

五、 鄭性澤案與江國慶的比較

江國慶案
鄭性澤案
刑求
1 江國慶被毆打、用電擊棒恐嚇、強迫做體能、在氣氛恐怖的洞穴裡接受偵訊,終於做出不實自白。
2 當江國慶提出刑求抗辯時,軍方未要求軍事檢察官舉證,即認定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1 鄭性澤被灌水、被電擊嘴巴與生殖器,終於做出不實自白。
2 當鄭性澤提出刑求抗辯時,依法應要求檢察官舉證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但法庭(更一審、更二審)均未調,即違法裁判。
*鄭案發生在2002年。2003年刑事訴訟法有重大修正,鄭案自更一審開始應適用新法,而新法明訂,當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法院竟不要求檢方舉證,明顯違法。
缺乏可靠的專業鑑定報告
原法務部調局鑑定認為衛生紙上是江國慶的精液,符合他的自白。重調以後重新鑑定,發現是體液而非精液。
重要證物如兇槍、擊斃羅武雄的子彈、員警蘇憲丕與歹徒羅武雄的傷創分析、蘇憲丕擊發的子彈、現場茶几上的血泊如何形成,均未經專家鑑定。
鑑定人不適格
江國慶因測謊為通過而被認定涉嫌,但測謊未按照標準程序,施測者李復國是台大中文系畢業,僅修習280小時的學分,缺乏心理相關專業知識。
確定判決根據證人魏世政(刑事鑑識組組長)與許倬憲(地檢署法醫)的證詞,認定鄭性澤開槍殺警。然而魏世政與許倬憲均不具彈道方面的專業,也不是受法院囑託的鑑定人。2011年六月爆發的柯嘉文冤案,目前正在調冤抑的原因,魏世政亦是被調對象之一。
辦案人員行為有爭議
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另案亦傳出刑求取供導致一案兩破。
蔡華癸後來因恐嚇取財被起訴。
罪證不足
「兇刀」上並無江國慶的跡證。僅憑公共廁所裡衛生紙上的DNA,就把江國慶判處死刑。
兇槍上並無鄭性澤的跡證。在場七人之中,共四人手上有火藥殘留,就將鄭性澤判死刑。
忽略其他涉嫌人
江國慶的委任律師早已具狀指出,許榮洲的犯案模式類似此案,然而軍事法庭卻忽略而不調
現場跡證包括彈殼位置、血跡分佈,以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都顯示羅武雄涉有重嫌,然而確定判決草率排除羅武雄,而將鄭性澤判死刑。
程序違誤
偵訊過程有反情報隊主導,於法不合。兩次審理均由同樣三人審判,三人中有一人並不具備軍法官資格。
兩位證人以證人身份具結,確定判決遽以「鑑定人」、「鑑定證人」視之。更一審僅開兩次庭,僅費時三月,虛晃一招。

六、 他山之石——德國司法救濟程序:我國法律繼受德國,但於救濟制度卻異常嚴苛,形成「死不認錯」的奇景。根據《明鏡週刊》報導,德國一年的再審案件約兩千件;他們慨嘆冤案實難避免,慶幸至少所有的錯誤還能改正,因為他們沒有死刑。台灣呢?飽受質疑的司法,一年僅有五個案件獲准再審。非常上訴的權利不公平地由檢方獨攬,但是檢察總長黃世銘上任至今已經一年多,才提起幾件非常上訴?像鄭性澤案這種罪證明顯不足、審理過程草率的案件,再審、非常上訴的機會也非常渺茫,救濟之門一再被無理的關閉。(附件三:邱顯智文章;附件四:張娟芬文章)
*一個案件定讞之後的救濟途徑有二。如有事實方面的問題可提再審,如有法律適用問題可提非常上訴。照理說,救濟途徑應對原告與被告一視同仁,這是武器平等原則。但刑事訴訟法441條卻規定,只有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明顯侵害被告權利。

七、 鄭案依賴警員對現場的描述。但警員的說詞有明顯的改變,尤其對於羅武雄是否開槍這一關鍵事實。研究顯示,證人未必有意說謊,而是我們的記憶本來就會欺騙我們。《記憶七罪》的作者丹尼爾沙克特(Daniel L. Schacter)是哈佛大學心理系主任,專門研究人類的「記憶」。沙克特指出,雖然我們常信誓旦旦的說「我記得……」,但人類的記憶有七種常見的缺失,包括健忘、失神、空白、錯認、暗示、偏頗、糾纏。其中「錯認」、「暗示」與「偏頗」都是司法誤判的常見原因。

1       「錯認」是張冠李戴,例如車站售票處被搶,售票員指認某人為搶匪,後來真相大白,發現那個人其實是每天坐火車通勤的常客;售票員記得有見過這個人,但是卻把這段記憶誤植於被搶的記憶裡,造成錯認。
2       「暗示」是記憶七罪中危害最大的一種。「我們的記憶有時充斥著外在的影響,別人引導性的問題或回應可能讓我們受到暗示而無中生有,產生虛構的記憶。」「記憶易受暗示,是指個人往往將外在具誤導性的資訊融入個人回憶之中。」(p.165)
3       「偏頗」:「偏頗之罪指的就是,以現有知識、信念、感受對新經驗或日後對此經驗的記憶所產生的扭曲性影響。」(p.202)例如得知同袍於槍戰中喪生,這悲痛感受可能會影響到對案發現場的記憶,產生扭曲。

八、 鄭案也依賴鄭性澤被刑求所得的認罪自白。國內外研究均顯示,誤判常常出於錯誤的自白。

1       Bedau & Radelet研究美國1900年至1987間350件曾判處死刑的誤判案件,其中近14%(49/350)的案件採用虛偽自白作為主要證據。
2       Gross等人針對1989年至2003年間美國各州無罪釋放案件,進大規模調研究,結果發現15 間共計有340 件無罪釋放的案件,其中15%(51/340)的被告曾經自白認罪。
3       美國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統計,截至2008年,美國共計233件以DNA證據而平反的案件,其中49件(21%)的關鍵是虛偽自白。
4       根據施志鴻《警察偵訊過程虛偽自白形成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學防治所博士論文),供述證據的本質是記憶,其真實性「容隨著供述者的知覺、記憶或動機,取證情境、手段和過程,以及訊息的傳達及接收過程而扭曲或改變。」(p.12)「偏誤是虛偽自白形成的開端及關鍵原因。」(p.200)該研究發現,偵訊的時候「先推定有罪,再尋找證據」,容易落入心理學上的「自我兌現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偏誤。
*「自我兌現的預言」偏誤,就像「亡鈇意鄰」的故事:我懷疑他偷我斧頭,看他走路說話都像是偷我斧頭的樣子;等我自己找到斧頭了,再看他走路說話,怎麼都不像偷我斧頭的樣子了。一個人有成見的時候,會下意識地尋找能支持自己成見的證據,把一切都解釋成跟自己的成見相合的情況,也會忽略相反的證據。
5       施志鴻建議,「對於情節複雜案件,警方應同時建構出其他相對的故事,並由反證角證明原故事為假,而非證明該故事為真,以避免自我預言實現偏誤。」(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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