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鄭」確鑿?─人不是他殺的?


前情提要:地獄子彈

大家好,冤案救生員無預警延後發刊啦()!按照慣例,我們再次複習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法官們認為槍戰中發生了什麼事:

法院認為,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才拉滑套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怎料到,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竟然出現在鄭性澤手上,當蘇憲丕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尋求掩護時,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雖然法官講的故事看起來很合理,卻不知證據在哪裡。上週我們已經踢爆兩大疑點

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出現在鄭性澤手上?
缺乏證據,只有神之推論。

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
→法官神之推論,卻與彈道不符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第三個疑點:槍戰中羅武雄在做什麼?


為何要討論羅武雄?因為他看起來很可疑啊!出門帶4把槍,發酒瘋亂開槍,而且他的座位附近有許多彈殼,這樣的人物在槍戰中扮演了什麼角色,當然應該詳細調查。

槍戰現場目擊證人可大略分成兩種:羅武雄及他的朋友們,以及蘇憲丕與他的同僚。考量到腳滑狡猾的歹徒可能會說謊,而警方有嚴謹的辦案態度與誠實正直的性格,我們先從警察案發後第一時間的說詞來分析:

200215日深夜案發,引起舉國震驚矚目。豐原分局的洪吉典分局長向媒體說明案情,比著雙槍手勢說:「死者(羅武雄)是拿兩把槍,一直開出來
對媒體說明羅武雄持雙槍朝警方開槍畫面
洪吉典對媒體說明羅武雄持雙槍開槍

16日,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偵查員蘇憲丕率先進入A10包廂,羅嫌便從腰際抽出兩把制式克拉克手槍朝蘇憲丕開槍……鄭嫌即持槍走到蘇員面前,並朝蘇員頭部射擊兩槍

110日,檢察官訊問攻堅警員王志槐,他說「蘇憲丕一進入變對著羅武雄說『不要動』。羅武雄直接開槍。」

從警察第一時間的偵辦結果,目擊警員的說法,以及當時警方洩漏給媒體的資訊(a.k.a.偵查大公開),顯然警察認為槍戰中

1.    羅武雄有開槍
2.    羅武雄擊中蘇憲丕
3.    蘇憲丕倒地後鄭性澤再補槍

按照警方的判斷,應該是羅武雄與鄭性澤聯手殺害蘇憲丕!真相大白!

咦,為什麼法官最後說是鄭性澤一個人開三槍殺了蘇憲丕?為什麼啊?

原來,由於蘇憲丕身上的三個彈頭來自同一把制式克拉克,凶槍只有一把,兇手也可能只有一人。因此,人就是鄭性澤一個人殺的,結案!

咦,不對啊,為何我橫看豎看都是羅武雄比較有嫌疑呢?從警方第一時間的說法加上現場的物證,我們可以將羅武雄與鄭性澤的嫌疑表列如下:

羅武雄
鄭性澤
曾持有凶槍
(證據:射擊酒瓶的克拉克彈頭)
缺乏確實證據
槍戰中有開槍
(證據:目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
彈道不符
彈殼落在附近
(證據:現場照片與物證)
X
嫌疑
? 判決死刑定讞

為何法官推翻現場員警第一時間的證詞,認定羅武雄不是兇手,而是鄭性澤痛下殺手呢?理由在哪裡?讓我們回到判決,深入法官的內心世界。

法官在判決中表示「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即已先於蘇憲丕中彈身亡,蘇憲丕應非羅武雄所射殺」。法官如何判定羅武雄比蘇憲丕先中彈、先死亡呢?理由大致如下:

1.     原本證稱羅武雄一見到蘇憲丕就立刻開槍的警察們,到審判時都「恢復記憶」而改口說沒看到羅武雄開槍。
2.     受過訓練、出身霹靂小組、又有紅外線瞄準器的警察比較精準,不可能第一時間沒打中歹徒
3.     開槍後彈殼「一定」會落在槍手的右方,羅武雄座位的左邊、右邊都有彈殼,因此兇手不是羅武雄,而是鄭性澤。
 
你看,這樣的證據很充分吧!不用任何嚴謹的科學證據,只需要靠著腦內劇場推理就可以證明羅武雄先中彈並且沒機會開槍了呢!
 
不過,雖然法官英明,但小小刁民還是有些問題想不通
 
1.     法官採用鄭性澤案發後的自白當作證據,不採信往後的翻供;而同一群法官對於警察改口後的證詞深信不疑,而對案發後第一時間的警察說法視而不見呢,這其中的邏輯和道理在哪裡呢?莫非法官只想相信對鄭性澤不利的證詞嗎?
2.     警察的命中率一定高於歹徒,以及羅武雄立即死亡等說法,都是個人臆測,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支持。本案槍戰中雙方共開22槍,羅武雄中2槍、鄭性澤中1槍、梁漢璋中2槍;反觀歹徒只開3槍,三槍全中。甚至法院根本沒有調查羅武雄身上的彈頭是否來自於蘇憲丕的手槍。不調查唾手可得的證據,只憑無厘頭的想當然耳,這樣的死刑判決真的嚴謹嗎?
3.     「開槍後彈殼一定落在槍手右方」的說法,違背專業刑事鑑定研判原則
李昌鈺博士著作書影

半自動手槍彈殼掉落痕跡型態測試,彈殼未必在開槍者右方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所謂「彈殼一定落在開槍者右邊的說法」,並不符合彈殼掉落痕跡型態研判原則
 
     我們再看現場的彈殼位置圖
星號為彈殼發現位置
依照現場彈殼發現位置,搭配專業刑事鑑定研判原則,不僅無法排除羅武雄涉案的可能性,甚至羅武雄涉案的嫌疑比鄭性澤高出許多。法官的推理,並不符合科學邏輯。
 
這麼嚴重的殺警案,理當詳細調查,努力接近真相。然而法官以反覆的證人供詞,以及欠缺理論基礎的推論,草率地排除了羅武雄涉案的可能性。證明鄭性澤有罪的證據如此薄弱,而參與審判的法官對羅武雄如此寬厚、對鄭性澤如此苛刻,實在令人不解法院形成心證的標準何在?
 
如果真相是羅武雄、鄭性澤兩人共同殺警,則法院的說法並沒有還給死者公道,甚至也損害了蘇憲丕遺屬的求償權;更可怕的是,如果是羅武雄一人所為,則法院以粗率的方式排除羅武雄涉案的可能,已經違反刑事訴訟的「超越合理懷疑」法則,可能讓鄭性澤因不白之冤而葬送性命。你可以接受這種品質的審判嗎?
 
如果死刑必須存在,則「查明真相」將是不可或缺、不可違反的前提。查清楚、講明白,公道自然來。請參加支持重啟調查。
 
拖稿和草率審判同樣都是不好的行為,大家一起改進,下課!

溫故知新:

0 comments: